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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信息发布者:刘宗彦
    2017-05-02 22:52:17   转载



    甘政办发〔2015〕1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推进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全面提高农村各类资产、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为主。立足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广泛参与,行政监督管理为主、行业自律为辅,充分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交易。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设立及设立形式、覆盖范围、建设规模等应当结合各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决策。

      ——坚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稳妥慎重、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完善,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三)目标任务。2015年每个市州至少选择1个县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到2017年,全省有需求、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建立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功能完备、运行规范、流转顺畅、监管有力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市场建设

      (一)设立交易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整合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源,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县市区为主建设,主要依托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机构及场所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可以独立设立,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场所开展业务。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编制组建方案,经过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审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名称统一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

      有需求、有条件的市州,可建立本区域内的流转交易市场,鼓励市、县两级联合共建或区域联建。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

      (二)明确交易品种。

      原则上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均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但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5.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三)完善服务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需要,探索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为农户、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

      (四)建立服务体系。建立县有交易市场、乡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县乡村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村级信息员主要收集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履行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初审排查、经营监督、上传信息等职责;县级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产权交易,建成县乡村联动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三、市场管理

      (一)规范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其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规范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交易申请。由出让方向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交易服务站向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信息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后,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资格审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受让方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社会诚信度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登记备案。

      价格评估。对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产权,由会计、审计、土地、房屋等专业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一定标的额以下的采取市场竞价或交易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也可以由乡镇农经部门组织乡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评估价格。对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农经部门组织评估,但评估结果必须经村民大会确认。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也可以探索开展农村产权评估业务。

      组织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选择协商、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交易。

      签订合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出具鉴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交易合同等内容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交易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

      (四)组建监管机构。建立市场的当地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农牧、发展改革委、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科技、建设、林业、水利、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保障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杜绝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控交易。耕地、草地、林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其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五)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各地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由产权交易市场主体和相关服务单位依法自愿组建,推进行业规范、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加强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自觉维护行业形象,提升市场公信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高度重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切实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与精准扶贫、增加农民收入及农村小康建设统筹安排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做到流转依法有据,交易规范有序,服务方便快捷,权益得到保护。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研究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规范、有序运行。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非盈利性质,落实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同时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保障市场建设和运营经费投入。要统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综合、归档、分析、存储有关信息,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动态监管。要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支持和引导评估机构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在强化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同时,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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